【问】
我原系a公司职工,1997年底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得a公司全产权房屋一套。
2001年因故我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调到另一公司工作。但a公司以我所在市(地级市)的房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工在购房后五年内调离原单位,应向原单位补交房改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为据要求我补交差额款项。请问该要求是否成立?我所在市的规定是否违法 ,有无效力?另,据我咨询有关法院,有的法官称法院有政策,有关房改问题法院不予受理。请问:法院是否应受理a公司的起诉?
【解答】
1)该要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效力。
2)法院应按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请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