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静律师,沈阳房产买卖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多项权利,以及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接收税务检查等各项义务。基于这些基本权利义务,《办法》特别赋予纳税人如下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向税务机关了解、咨询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与纳税具体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权利;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权利;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交同期资料的权利;对自身关联交易主动进行自行调整的权利。
3.申请延期的权利。包括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关联交易申报的,可以按征税收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延期申报。此外,纳税人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税款及利息,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也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4.要求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信息资料按有关保密的规定保管、使用。
5.要求避免双重征税的权利。纳税人如果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另一方作相应调整,或者开展磋商谈判,以消除双重征税。
6.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调整决定,享有陈述权、异议权、申辩权、协商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有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权利。享有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税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义务。
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依法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若关联企业间不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依法办理关联申报的义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
3.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义务。
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4.提供信息的义务。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妥善处理。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企业有义务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的义务。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在跟踪管理期内,应按时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自行调整异常情况。申请预约定价时,应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文件资料。如果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还须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协同举证的义务。
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5.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6.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保存等义务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连带。
二、纳税人的应对措施
《办法》的实施意味着转让定价管理将日趋严格规范,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转让定价措施,积极应对。对不断发展的企业供应链结构来说,转让定价可能对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应主动采取适当的行动,降低转让定价的风险。
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安排关联交易,定期审核转让定价安排,评估自身转让定价风险。
跨国企业应将转让定价和企业的税负问题作通盘考虑。如果企业间不是以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的,转让价格将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这就需要企业在事前认真筹划,事中适时严密控制,事后及时审核调整。任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不仅存在潜在双重征税的风险,而且也会对公司信誉带来一定影响。
2.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减少转让定价的不确定性。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控制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与税务机关就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事先谈判的方式,企业可以充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相关风险。但是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要求之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应的成本和风险。成本分摊协议是一个新概念,提出了有效合理安排集团无形资产和劳务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3.合理申报关联交易,依法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
正确认识自身的转让定价风险,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转让定价风险的管理。例如,企业在定期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时,如果能对自身的关联交易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将有利于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工作。积极严谨地准备同期资料,既可以全面分析关联交易,也可避免罚息的产生。
4.正确应对反避税调查。
上述的风险控制、文档准备,都是有效避免正式转让定价调查的方式。如果被正式转让定价调查,也要正确应对,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
5.积极发挥中介的作用。
转让定价很多时候是一个国际问题。税企双方在沟通交流转让定价问题时,有资质的中介能够起到中间桥梁作用,利于多方的顺畅沟通。
6.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安排要有合理商业目的,避免一般反避税调查。
当然,《办法》只是简单提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受控外国公司等,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未来更多规定的出台。
一、隐名股东需要公证吗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需要不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者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比较强,可以减少不必权的纠纷。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三、公证的一般程序
1、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2、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3、审查。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继承法所确立的遗嘱,违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证;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审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4、出证。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后,公证员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公证,同时由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对某些特殊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公证等,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又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一般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再如,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上述就是对“隐名股东需要公证吗”问题进行的解答,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需要不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者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比较强,可以减少不必权的纠纷。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